老年公寓坠楼事件(下)
他猛然想起了乐万家老年公寓里面母亲房间的窗户。于是,一个想法浮现在他的脑海中:母亲会不会是失足掉下去的?
马建国:那么她就是要开窗子,可能一使劲,使劲大了,可能就是闪下去了,这个可能性。
马先生说老人是开窗户的时候失足坠楼,可是,出事的时间是在凌晨三四点,老人怎么会好好地要去开窗户呢?马先生说,那正是和半个月前那次生病有关。
马建国:她就说,憋气。憋气以后她就要开窗户。够不着,就要站在椅子上。
马先生思前想后,他觉得母亲的去世应该是一场意外,是老人家开窗户的时候失足坠楼。于是他带着全家亲戚,大大小小十几口人,来到了乐万家老年公寓,要求公寓承担责任。不料公寓里面的工作人员却说,老人家绝对不可能是失足坠落的。
朱师傅:我觉得不能一不小心失足掉下去吧,因为老人个子很矮,老太太个子很矮,就到我这里。那是不可能失足掉下去的。
不管马先生怎么说,老年公寓方面就是断定不是失足坠落,于是马家的亲属们就要求公寓方面对老人的坠楼给出一个让他们满意的解释。
马建国:你能给我解释清楚了,我就满意。
朱师傅:闹腾,闹得声音越来越大,他说要18万是多少钱。
经过一番争执,老年公寓方面表示,愿意拿出12000元给予家属,不过他们说这不是赔偿,只是一种安慰。这样的态度让家属们更加生气,他们的情绪也越来越激动。这时,已经到了公寓里的老人应该休息的时间,于是,公寓里面的老人们和马家亲属发生了冲突。
老人:想打这地方的老人。
朱师傅:包括我,他都想打。
眼看着事态越来越严重,当地民政局的贾副局长赶到了现场。
贾振波:我非常担心,七十岁的老人有心脏病,因为你不能排除老人有心脏病,容易发生其它问题,再发生其它问题,这个事情就大了。
贾副局长一边劝解马家的这些亲属,一边告诉他们,出了事情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于是,马先生和他的姐妹们来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乐万家老年公寓,要求他们赔偿25.658万元。可是,还没有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官接到了乐万家老年公寓里的25位老人联名写的一份材料,他们说王桂珍老人肯定就是自杀,原因就是她的子女不孝顺。这让审理案件的法官感到了身上的压力。
法官王芳:对这个案子的处理,如果效果不好,那么就是回到家,对自己的老人,对自己的孩子,都不好交代。
法官们把目光首先投向了老人死亡的真相,他们都把目光投向了一个人,那就是和王桂珍住在同一间屋子的张大娘。在悲剧发生的那个夜晚,这位老人会不会看到什么,听到什么呢?
记者:她那天是怎么摔下去的,您知道吗??
张大娘:不清楚
记者:她摔下去的时候,您是在做什么?
张大娘:晚上,睡觉。
这个结果,让法官们非常失望。
法官王芳:对于老人的死因,有过各种各样的推测,比如说失足,比如说自杀,但是从现有的证据上,对老人的死因无法做出认定。
老人的死因无法确定,整个案件也陷入了僵局。马先生焦急万分,就在这个时候,他有一天偶然逛书店的时候,发现了几份材料,正是这份材料,使得马先生顿时觉得,老年公寓无论如何也无法逃脱责任。
这就是马先生发现的那几份材料,这份《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上面虽然对窗户并没有什么具体规定,但是它要求参照另一份文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在这份文件上,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居室外窗窗台距地面的净高不应大于0.8米,同时应设防护设施。”
马建国:假设一个人很矮,像我母亲就很矮,要是窗台挡了她的视线的话,她就有可能把头趴到窗台上去,往外看,看不见,还看不到下边的时候,就容易使劲往外探,看不见了,还要往外探,再往外探,就有容易造成坠落。
马先生记得,乐万家老年公寓的窗台的高度,明显超过了0.8米的标准,差不多有1.1米高。于是他断定,正是由于窗台太高,而且窗子上没有加上防护设施,才导致母亲坠楼。同时,他也意识到,如果严格按照这些标准,公寓里面的设施,还有很多地方都有问题。
马建国:坐便器旁边应该有扶手,这样一旦坐下去都有安全隐患。
听了马先生的这番话,公寓方面非常诧异。他们说,从来就没有听说过有这样的规定,他们也不觉得自己的硬件设施有什么安全隐患。
顾晓刚:我作为一个办老年公寓的,是不是?我没有这个知识,我也没有这个权力,。我来说它是合格还是不合格,它符合规定还是不符合规定。
顾主任说,这个老年公寓是当地区政府为了倡导社会化老年人福利事业,特地在2000年建设起来的,在当地可以说是一个典范。要是说硬件设施方面有大的问题,那怎么可能不被发现呢?
顾晓刚:我认为它是符合标准的。
老年公寓拿出了房屋的验收报告,报告显示,这座楼是在老年公寓开办一年以前,以社区服务中心的名义建设验收的,建筑用途一栏上标注的是“民用”,并不是老年人专用建筑。不过,在顾主任的眼里,这些硬件设施的问题,与王桂珍老人坠楼这件事情是毫无关系的。
顾晓刚:但是我觉得这个问题与老人的这个事情,没有发生必然的联系,没有必要来纠缠这个问题。
至于说窗户上是不是需要安装栅栏,顾主任觉得那是一个完全不懂得老人心理的要求。
顾晓刚:我给他安上栅栏以后,老人感觉你是防盗还是防什么?他不是孩子,幼儿园,不懂事。你觉得老人会不愿意自己装上栅栏?对,首先我不愿意给他们营造一个是个集中关起来的感觉。
究竟应该怎么做,才最符合老人们的心理和生理的需要,看来还还真的值得好好研究一下。不过,眼下马先生拿出来的毕竟是一份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对于这一点老年公寓又该怎么说呢?结果,他们也拿出了一份材料,这是民政部颁布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他们说,这才是他们需要遵照执行的文件。而在这份文件上,并没有关于窗户高度和防护设施的任何规定。这样一来,事情就复杂了,一份是《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另一份是《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同样都是非常权威的文件,到底应该执行哪个呢?
2006年9月15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术语解释,无障碍住房是指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居住套房,因此该规范不适用于本案老年公寓的实际情况,且现无证据表明原告之母坠楼身亡与该建筑本身有因果关系。但是,对于老人的死亡,公寓方面依然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王芳:老人在这个公寓方已经生活了四年多,老人的心理状况,生理状况,公寓方应该是比较了解,他们对老人的服务应该要做得仔细一些,才能防止和避免发生一些不好的事情。这样要求公寓方,也可能是严了一些,高了一些,苛求了一些,但是公寓方作为一个社会性养老机构,在政策方面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多种扶持,他们应该对社会承担更多的责任。法律上也讲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法院判决,对于王桂珍老人的非正常死亡,乐万家老年公寓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赔偿其子女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9521.6元。
马先生觉得,法院的判决已经洗清了他们这些子女不孝的名声。不过,关于窗户的问题,他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因此还是打算提出上诉。
像老年公寓、养老院、社会福利院这样一些社会性福利机构,基本上都是微利经营,甚至是补贴经营。在现有的情况下,实在不可能对他们过于苛求。他们也只能是代子女照顾老人,而且,还不是把所有事情全部做到。但是,子女们既然把老人送进了老年公寓,他们就很自然地期待着老年公寓想得特别周到,包括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都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其实,高度注意,也正是法院在没有证据认定老人死因的情况下,让老年公寓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因为,老人不仅有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的需要,同样有着丰富的喜怒哀乐。除了照顾好他们的生活,还应该注意他们的心理状态。当然,这些方面子女们也应该注意到。因为,老人不仅是家庭的,也是社会的。
随感
又是一个关于老人的案子。
上一次是去年,在河南,为了一个有两个儿子的八旬老人能不能得到赡养。如果说那次是在农村,最艰难的问题是钱,那么,这次,在青岛,这个中国最富裕的中等城市之一,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呢?
还没有出发之前,就有人在问,马家五个子女,为什么要把老人送到老年公寓呢?难道每个子女的家里都困难那么大吗?
不管问题的答案是什么,问题的提出本身,就反应了很多人的心态——太多的人,还不能接受社会化养老这样的方式。
我想,原因除了传统观念之外,应该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眼下在老年公寓、养老院这些地方生活的老人们,他们究竟生活得怎么样?
客观地说,乐万家老年公寓里面的硬件软件,比我去之前想象的要好很多。实际上,马建国先生告诉我,他开始送母亲去的时候,也是很认可那个地方的。
可是发生了老人坠楼这样一件事情,于是大家开始思考,究竟应该怎么做,才更正确一些?
真相是难以确定的。也许真的有可能是自杀,但是自杀也未必就一定是因为子女不孝,未必就是一定与什么人有矛盾冲突,未必就是一定有具体的原因。正如采访期间,我的领导在短信里面跟我说的:“等你老了,也许有一天忽然就觉得活着没什么意思了,看着窗外的天空,忽然就想飞出去”。
也许真的是失足,老人家的好奇,老人家的身体状况,都有可能做出一些我们其他人不会做出的行为。怪谁?难道去怪老人?我们都会老去,任何结论都要在想想自己也会老去这点之后再说吧。
不管是怎么掉下楼的,如果窗户上有栅栏,不就挡住了吗?
这个说法真的是很有道理的。安全第一嘛。
但是,老人们愿意吗?看惯人生冷暖的他们,能接受坐吃等死的生活吗?风险存在的本身,就是就他们的承认。也许,他们的心理会这么想。
写不下去了,我的心很混乱,很迷茫。已经很久没去看母亲了,尽管弟弟把她照顾得很好。于是又想到了我自己老年的时候…………